11月3日,香港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两项新指引。香港证监会在“有关扩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产品及服务的通函”中表示,不再要求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虚拟资产(包括稳定币)须先具备12个月的往绩纪录。此外,持牌稳定币发行人所发行的稳定币亦无须符合12个月的往绩纪录的规定。
虽然适用于提供予专业投资者的产品的12个月往绩纪录的规定已取消,但香港证监会重申:a)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(包括稳定币)以供买卖之前,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,及确保它们继续符合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所制订的所有纳入准则;及b)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在其平台上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往绩纪录少于12个月的虚拟资产(包括稳定币),便应作出充分披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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